2016年3月23日 星期三

主管可以看我的E-mail嗎?

基本上,這些都屬於雇主可與員工事先約定的工作規則。
公司可以明文規定會監控E-mail和電話,但不能未告知就進行監控
如果沒有事先講,公司就有可能構成妨礙通訊祕密。
也就是說,
公司可以規定員工在公司只能談公事,並表明公司內部沒有通訊隱私,公司會監控電話、E-mail和所有員工的對外通訊

而,
如果公司在未經告知的情況下,因為懷疑特定員工,而監控該員工通訊,發現員工與競爭對手的公司早有往來,比如已經準備要過去上班,甚至在離職前就已經私下協助競爭公司工作。
此時,
雇主雖然有足夠的證據告員工背信,
但是員工也可以反告雇主妨害祕密通訊自由,要求不採納證據

這種互告的情況,在實際案例中常以和解做收。

憲法第十二條:「人民有祕密通訊之自由。」
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、對象、時間、方式及內容等事項,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。
雇主就算懷疑員工有損害雇主財產的行為,
也不能妨礙員工的祕密通訊自由,任意監聽員工的通訊內容

如果雇主想要監看員工的E-mailLINE、電話時,
明文規定、事先公告即可,並不需要得到員工的同意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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