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答
……人事主管問行銷經理:「…你是不是很中意這位人選,決定要錄用她呢?」
行銷經理說:「嗯…,她的確是一位很優秀的人選,但我不會錄用她。」
人事主管很意外,問道:「如果她很優秀,你們又談了這麼久,為什麼決定不錄用她呢?」
行銷經理緩緩回答道:
「剛剛我問了她許多有關現任公司商業機密的問題,她毫無隱瞞,鉅細靡遺地和我分享一切,
但是在面談時根本不該洩漏這些機密。
雖然她本人可能會覺得這是一種輸誠的表現,但是在我看來,在面談時洩漏這麼多重要資訊,這種行為相當缺乏職業道德,而且連應該保護公司機密的基本常識都掌握不到,我不會錄用這樣的人。」
「剛剛我問了她許多有關現任公司商業機密的問題,她毫無隱瞞,鉅細靡遺地和我分享一切,
但是在面談時根本不該洩漏這些機密。
雖然她本人可能會覺得這是一種輸誠的表現,但是在我看來,在面談時洩漏這麼多重要資訊,這種行為相當缺乏職業道德,而且連應該保護公司機密的基本常識都掌握不到,我不會錄用這樣的人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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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業秘密法 (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)
第 2 條
本法所稱營業秘密,係指方法、技術、製程、配方、程式、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、銷售或經營之資訊,而符合左列要件者:
本法所稱營業秘密,係指方法、技術、製程、配方、程式、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、銷售或經營之資訊,而符合左列要件者:
一、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。
二、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。
三、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。
第10條
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為侵害營業秘密。
一、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。
二、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,而取得、使用或洩漏者。
三、取得營業秘密後,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,而使用或洩漏者。
四、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,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。
五、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,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。
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,係指竊盜、詐欺、脅迫、賄賂、擅自重製、違反保密義務、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。